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全文

美伊大斗法后 那些暗面看不见的牺牲…

伊拉克面对变相殖民,主权备受挑战。(张翠容提供)   美国总统川普下令暗杀伊朗第二号人物 -伊斯兰革命卫队「圣城军」指挥官苏雷曼尼,这是美国惯常用的手术式外交。不过这次情况有所不同,美国主流媒体透露,原来伊拉克总理是在川普建议下,邀请苏雷曼尼到巴格达商讨怎样缓…

北京时间周四上午(美东时间周三晚),中共财政部、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央行发布联合公告,公布了刚刚签署的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的中、英文文本。文本以pdf文件形式发布。

以下是中文文本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经济贸易协议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合称“双方”),
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认识到贸易增长和遵循国际规范、以促进基于市场的成果,符
合两国的利益;
深信和谐发展、扩大全球贸易和促进更广泛国际合作可带来的
益处;
承认双方提出的现有贸易和投资关切;
认识到以尽可能建设性的、快速的方式解决现有和未来贸易与
投资关切是可取的,
达成以下协议:
1-1
第一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一般义务
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
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知识
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全面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不断加强知
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1.1条
中国与美国为此确认承诺有关知识产权第一节至第十一节的
条款。
第1.2条
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对于依
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个人,对方应确保为其提供公平、平等的市
场准入。
第二节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美国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中国认为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
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1-2
的有效保护,以及对侵犯上述信息1行为的有效执法。
第1.3条 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的范围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
律责任。
二、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
人、组织和法人。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4条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行为范围
一、双方应确保,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责任的禁止行为,其范
围完全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
二、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尤其是:(一)
电子入侵;(二)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
息的义务;(三)对于在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有义务限
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获得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予以披露或使
用。

1
双方同意,保密商务信息是涉及或与如下情况相关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
人的商业秘密、流程、经营、作品风格或设备,或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
客户信息、库存,或收入、利润、损失或费用的金额或来源,或其他具备商
业价值的信息,且披露上述信息可能对持有该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竞争地
位造成极大损害。
1-3
三、中国与美国同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合作。
四、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5条 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一、双方应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业
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包括间接证据在内的初步证据,合理指向被告方
侵犯商业秘密,则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
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
二、中国应规定:(一)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以下证据,未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
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1.被告方曾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
秘密的证据,且被告方使用的信息在实质上与该商业秘密相同;2.
商业秘密已被或存在遭被告方披露或使用的风险的证据;或3.商业
秘密遭到被告方侵犯的其他证据;以及(二)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
据,证明其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举证责
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
被告方,以证明权利人确认的商业秘密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
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获得,因而不是商业秘密。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6条 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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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应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使用被侵犯的
商业秘密。
二、中国应将使用或试图使用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认定为
“紧急情况”,使得司法机关有权基于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情形采取
行为保全措施。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7条 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
一、双方应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
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二、中国:(一)作为过渡措施,应澄清在相关法律的商业秘
密条款中,作为刑事执法门槛的“重大损失”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
证明,例如为减轻对商业运营或计划的损害或重新保障计算机或其
他系统安全所产生的成本,并显著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所有门槛;
以及(二)作为后续措施,应在可适用的所有措施中取消将商业秘
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
的要求。
第1.8条 刑事程序和处罚
一、双方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适用于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的
处理。
1-5
二、中国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应至少将出于非法目的,通过盗窃、
欺诈、实体或电子入侵的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
或不当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列为禁止行为。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9条 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
披露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好地鼓励各类企业创
新,中国应禁止政府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未经授权披露
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层面刑事、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中提交的未披
露信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
二、中国应要求各级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一)将提交信息
的要求控制在合法实施调查或监管所需范围内;(二)将有权接触
所提交信息的人员仅限于实施合法调查或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
(三)确保已提交信息的安全和保护;(四)确保与信息提交方有
竞争关系,或与调查或监管结果有实际或可能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
方专家或顾问,不得接触到此类信息;(五)建立申请豁免信息披
露的程序,以及对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提出异议的机制;(六)对未
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行为实施应阻遏此类未经
授权披露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金和停止或终止聘用,
以及作为修订相关法律的最终措施一部分的监禁。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1-6
遇。
第三节 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药品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寻找治疗和治愈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
持续存在,例如针对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促进中美
双方在医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更好满足患者需要,双方应为药品
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
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和执法。
第1.10条 考虑补充数据
一、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
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
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1条 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一、作为批准包括生物药在内的药品上市的条件,如果中国允
许原始提交安全性与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经
获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例如在中国或其他国家、
地区已获上市批准的证据,中国应:(一)规定制度,以通知专利
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获批产品或
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该产品;(二)规
定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让该专利权人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上市之前
寻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济;以及(三)规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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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救济,例如行为保全措施或与之相当的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及
时解决关于获批药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的有效性或
侵权的纠纷。
二、中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药品相关制
度,包括规定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权在被指控
侵权的产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提起诉讼,就可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
权的纠纷解决寻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济。中国还可提供行政程
序解决此类纠纷。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四节 专利
第1.12条 专利有效期的延长
一、双方应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
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二、(一)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
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
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
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二)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
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
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
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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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
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
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
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五节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与美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并各自
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双方应减少可能存在的壁垒,
使消费者及时获取合法内容,并使合法内容得到著作权保护,同时,
对电商平台提供有效执法,从而减少盗版和假冒。
第1.13条 打击网络侵权
一、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
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
应对侵权。
二、中国应:(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错误
下架通知的责任;(三)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
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四)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
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
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采取行动,应对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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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一步合作,以打击网络侵
权。
第1.14条 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
一、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
平台,双方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二、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
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三、美国确认,美国正在研究采取更多举措,打击假冒或盗版
商品的销售。
第六节 地理标志
双方应确保地理标志的保护实现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包括保
护通用名称2(即常用名称)、尊重在先的商标权、明确的允许提
出异议和撤销的程序,以及为依赖商标或使用通用名称的对方的出
口产品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
第1.15条 地理标志和国际协议
一、中国应确保针对其他贸易伙伴依据一项国际协定已提出或
将要提出的关于承认或保护地理标志的请求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
会减损使用商标和通用名称出口至中国的美国货物和服务的市场
准入。
二、中国应给予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机会,以对中国

2 一方可将“通用”这一术语视为与“在通用语言中,惯用于相关货物的常用
名称”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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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贸易伙伴协议的清单、附录、附件或附函中所列举的地理标
志提出异议。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6条 一般市场准入相关的地理标志问题
一、中国应确保:(一)主管部门在确定某一名称在中国是否
为通用名称时,考虑中国消费者如何理解这一名称,包括以下因素:
1.字典、报纸和相关网站等可信来源;2.该名称所指的货物在中国
营销和在贸易中如何使用;3.该名称是否在合适的情况下,在相关
标准中被使用以对应中国的一种类型或类别的货物,例如根据食品
法典委员会颁布的标准;4.有关货物是否从申请书或请求书中所表
明地域之外的地方大量进口至中国,且不会以在货物原产地方面误
导公众的方式进行,以及这些进口货物是否以该名称命名;且(二)
任何地理标志,无论是否根据国际协议或其他方式被授予或承认,
都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变成通用名称,并可能因此被撤销。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7条 复合名称
一、双方应确保,如果受到一方地理标志保护的复合名称中的
单独组成部分是通用名称,该部分应不受该方地理标志保护。
二、当中国向复合名称提供地理标志保护时,如该复合名称中
有不予保护的单独组成部分,应公开列明。
1-11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七节 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盗版和假冒产品严重危害公众的利益,并且伤害中美两国权利
人。双方应采取持续、有效的行动,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生产和
分销,包括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
第1.18条 假冒药
一、双方应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包含
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或生物制品的相关产品。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一)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
动,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药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
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二)与美国分享经中国监管部门检查,并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原料场地注册信息,以及相关执法检查
的必要信息;(三)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每年在网上发布执
法措施的相关数据,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
继任机构查缴、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其他行动的情况。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可以快速、有效地打击假冒药品
及相关产品。
第1.19条 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一、双方应确保持续和有效的行动,阻止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
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分销。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显著
1-12
增加执法行动数量;在本协议生效后4个月内,每季度在网上发布
相关执法行动产生的可衡量影响的数据。
三、双方应致力于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加强合作,打击存在健
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第1.20条 销毁假冒商品
一、在边境措施上,双方应规定:(一)除特殊情况外,销毁
被当地海关以假冒或盗版为由中止放行并作为盗版或假冒商品查
封和没收的商品;(二)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
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三)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
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二、关于民事司法程序,双方应规定:(一)根据权利人的请
求,除特殊情况外,应销毁认定为假冒或盗版的商品;(二)根据
权利人的请求,司法部门应责令立即销毁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
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任何补偿;或在特殊情况下,将
这些商品在商业渠道之外进行处置,且不予任何补偿,以最小化进
一步侵权的风险;(三)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
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四)司法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假
冒者向权利人支付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支付足以弥补侵权损失的
赔偿金。
三、关于刑事执法程序,双方应规定:(一)除特殊情况外,
司法部门应责令没收和销毁所有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包含可用于
附着在商品上的假冒标识的物品;(二)除特殊情况外,司法部门
1-13
应责令没收和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
(三)对于没收和销毁,不应对被告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四)
司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应保存拟销毁商品及其他材料的清单,并
有裁量权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其希望对被告或第三方侵权人提起民
事或行政诉讼时,暂时将这些物品免于销毁以便保全证据。
四、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21条 边境执法行动
一、双方应致力于加强执法合作,以减少包括出口或转运在内
的假冒和盗版商品数量。
二、中国应重点围绕出口或转运的假冒和盗版商品,针对假冒
和盗版商品的检查、扣押、查封、行政没收和行使其他海关执法权
力,持续增加受训执法人员的数量。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
协议生效后9个月内,显著增加对海关执法相关人员的培训;在本
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显著增加执法行动数量,并每季度在网上更
新执法行动信息。
三、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开展边境执法合作。
第1.22条 实体市场执法
一、双方应持续、有效地打击实体市场的著作权和商标侵权行
为。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4个月内,显著
增加执法行动数量;每季度在网上更新针对实体市场执法行动的信
1-14
息。
三、美国确认,现有美国措施对实体市场著作权和商标侵权采
取了有效执法。
第1.23条 未经许可的软件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政府机构以及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
体,均安装和只能使用经许可的软件。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月内,在国
内聘用合格的非政府所有或附属的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并在网上
公布审计结果。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要求政府部门及其承包商仅安装
和使用经许可的软件。
第八节 恶意商标
第1.24条
为加强商标保护,双方应确保商标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和执法,
特别是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第1.25条
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节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九节 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
第1.26条 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的移交
一、如依据客观标准,存在基于清晰事实的对于知识产权刑事
违法行为的“合理嫌疑”,中国应要求行政部门将案件移交刑事执
法。
1-15
二、美国确认,美国相关部门有权将适当的案件提交刑事执法。
第1.27条 达到阻遏目的处罚
一、双方应规定足以阻遏未来知识产权窃取或侵权的民事救济
和刑事处罚。
二、中国:(一)作为过渡措施,应阻遏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
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加强现有救济和惩罚的适用,按照知识产权
相关法律,通过以接近或达到最高法定处罚的方式从重处罚,阻遏
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二)作为后续措施,
应提高法定赔偿金、监禁刑和罚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以阻遏未来
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美国应致力于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与中国加强在双边知识
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框架下的交流与合作,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方
面考虑更多经验分享与务实合作。
第1.28条 判决执行
一、双方应确保其法院最终判决的任何罚款、处罚、经济赔偿
支付、禁令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得到迅速执行。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执行工作指南和实施计划以确保
迅速执行判决,在本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公布工作指南和实施计
划,并每季度在网上公布执行结果报告。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可保障对于判决的快速执行,包
括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判决。
第1.29条 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执行
1-16
一、在涉及著作权或相关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中,双方
应:(一)规定如下的法律推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以通常方
式署名显示作品的作者、出版者、表演的表演者或录音制品的表演
者、制作人,就是该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
人,而且著作权或相关权利存在于上述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中;
(二)在符合第一项推定且被诉侵权人没有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
免除出于确立著作权或相关权的所有权、许可或侵权的目的,提交
著作权或相关权的转让协议或其他文书的要求;(三)规定被诉侵
权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或举证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
的用词),证明其对受著作权或相关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是经过授
权的,包括被诉侵权人声称已经从权利人获得使用作品的准许的情
况,例如许可。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30条 文书认证(“领事认证”)
一、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对于可通过当事人之间认可或以接受
伪证处罚为前提的证人证言来引入或确认真实性的证据,则双方不
得提出证据认证的形式要求,包括要求领事官员盖章或盖印等。
二、对于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认可或以接受伪证处罚为前提的
证人证言引入或确认真实性的证据,中国应简化公证和认证程序。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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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条 证人证言
一、在民事司法程序中,中国应给予当事方在案件中邀请证人
或专家,并在庭审中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询的合理机会。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十节 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第1.32条
与本协议知识产权章节相关的合作活动和倡议应基于可用资
源,根据要求,并按照双方一致同意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第1.33条
双方同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合作力度,推动在该领域的
务实合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讨论知识产权
双年度合作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联合项目,产业外联,信息和专家
交流,通过会议和其他方式定期互动,以及公众意识领域的合作。
第十一节 履行
第1.34条
双方应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和实践中,选择合适的方式履行本协
议。必要时,双方应按国内法定程序,向立法机构提出修法建议。
与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章节相一致,双方应确保完全履行本协议下
的义务。
第1.35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中国将制定行动计划以加强
1-18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本行动计划应包括但不限
于中国为履行本章节义务将采取的每一项措施及生效时间。
第1.36条
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与本章节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2-1
第二章 技术转让
双方确认确保按照自愿和基于市场的条件开展技术转让的重
要性,并认识到强制技术转让是一项重要关切。由于技术和技术变
化给世界经济带来深刻影响,双方进一步认识到采取措施解决这些
问题的重要性。
为增进双方关于技术事项的互信与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促进
贸易和投资,并为解决长期结构性问题打好基础,双方约定如下:
第 2.1 条 总 则
一、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个人”)应能够有效进入对方管
辖区,公开、自由地开展运营,而不会受到对方强迫或压力向其个
人转让技术。
二、双方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应基于自愿且反映双方个
人同意的市场条件。
三、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导其个人针对其产业规划所指向的领域
和行业,开展以获取外国技术为目的、导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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