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 孩子出生后鉴定是非亲生!

送礼物、送彩礼、送房屋产权,结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丈夫“气炸”了!

这个“受伤”的男人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

妻子是否隐瞒了怀孕事实?

丈夫又能否拿回财产?

案情

阿强与阿花高高兴兴结了婚,可刚摆完喜酒丈夫阿强就发现,妻子阿花与另一男子的聊天记录。

回想起摆酒时妻子时常呕吐和变大的肚子,不禁怒从中来。。。。。。

丈夫阿强诉称:妻子阿花行为不端,与他人有染并明知怀有他人的孩子,故意隐瞒真相与我结婚,实属欺诈,阿花必须对欺诈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理应退还房产、金钱、财物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6年8月22日,和妻子阿花结婚后,在未经父亲和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我偷偷将番禺区一处房产的50%权属变更给阿花。

此房产是2012年由我父亲出全资购得,权属人只列我自己,但我父亲与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签订了协议书,对该房产的产权和使用作了安排,禁止我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房产权属。

且从2015年10月开始,我按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给阿花作开支,已支付了13000元;2016年8月25日,我通过支付宝转账26000元给阿花作彩礼金;2016年8月28日,我父亲转账30000元给阿花作彩礼金;2016年9月5日,我又通过支付宝给阿花彩礼2000元;我还给了阿花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共价值9171元。

结婚时,阿花就有呕吐等孕期反应,我开始产生怀疑。结婚后一个多月后,我从阿花的手机微信中得知,阿花在结婚前早已怀了别人的孩子,并和该男人继续来往。

妻子阿花辨称:2016年7月底,我发现自己怀孕,婚前虽和两个男人交往,但一直认为阿强是孩子的父亲。隐瞒怀孕的原因是胎儿在3个月之前容易流产,按照家乡风俗婚前怀孕时不能告之外人,所以我暂时隐瞒怀孕的消息,结婚摆酒后再告知阿强。

我觉得即便小孩不是阿强的亲生骨肉,但怀孕时发生在婚前,婚姻关系尚未建立,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关于彩礼,我认为从中国的传统习俗来讲,礼金都是一次性支付,且阿强是在婚后支付的26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的财物则属于阿强自愿赠与。至于房产是阿强为了与我结婚,主动提出赠与,并不存在受欺骗、胁迫的情形。

2017年2月孩子出生,经鉴定,阿强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争议焦点

涉案房产是否属于赠与?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阿强与阿花离婚。阿强与阿花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产归阿强所有,并驳回阿强与阿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阿花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讨论本案时,大家第一反应基本都是“女方这样做肯定不行”“哪有女人不知道自己怀的是谁的孩子”,但是具体到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看法歧异。

有观点主张适用“重大误解”撤销赠与,还有的主张适用“公序良俗”,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以下两点:

适用“重大误解”法条,首先得指出阿强“误解”了什么?在本案这是一件难事,是“误解”了阿花的清白或者品格?这难以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

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前提是无法适用其他法条,否则将破坏法的稳定性。因此,法官最后决定选择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阿强起诉要求离婚,阿花表示同意,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因婚后发现阿花怀有他人的孩子,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可挽回地走向破裂。但是,阿花是否有意隐瞒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而与阿强结婚?阿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赠予,取回已赠与给阿花的房产份额?

阿花是否有意隐瞒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而与阿强结婚?

阿花上诉提出,其并没有隐瞒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而与阿强结婚,而是不确定孩子是阿强的还是前男友的。

本案二审判决并没有认定阿花婚前有意隐瞒了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理由是:

阿花称与阿强婚前发生过性关系,阿强予以否认,显然这是无法查实的。

关键是,不管阿花是否在婚前有意隐瞒了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其在婚后不久即诞下前男友的孩子,这对阿强来讲都是无法接受的,并由此产生撤销赠与的事由。

因此,阿花是否有意隐瞒相关事实,对案件的最后处理并无影响。也因此,以阿花构成“欺诈”为由撤销赠与的做法,也不在考虑之列。

在此姑且不论阿花在与阿强结婚前3个月与前男友发生性关系是否完全符合道德规范,同时亦需承认阿花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该义务一般理解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但即使阿花所言属实,其不确定孩子是阿强的还是前男友的,基于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应有的互相信任与尊重,其也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阿强,让阿强知晓而有所选择。

阿花因患有影响怀孕的妇科病,不愿意流产而坚持将孩子生下来,其意愿可以理解,但是其隐瞒怀孕的事实(在不确定孩子父亲的情况下),然后与阿强结婚、接受赠与,有失于上述告知义务;另一方面,这也反映阿花的婚恋观念有不妥之处,二审法院予以指正。

阿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赠予,取回已赠与给阿花的房产份额?

阿花上诉还提出,阿强赠与房产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而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房屋亦完成了登记过户手续,阿花已经实际占有该房产,阿强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固然需要进行结婚登记,但结婚登记本身仅是缔结婚姻的程序而非根本性目的。结婚的根本目的是组建家庭、相互扶持、共同养育孩子等多种诉求的综合,更应理解为一种持续性的生活状态而非办理手续这一程序。阿花自称“因一心一意想要与阿强共度余生,故答应和阿强结婚”,可见其亦认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才是结婚的根本目的。现婚姻已因阿花单方面的原因而破裂,阿强赠与阿花房产的真正目的未能实现,其权益受损,故阿花该项上诉意见不足为据。

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婚姻家庭领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伦理观念,二审法院认为阿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取回已赠与给阿花的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