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孩不肯午睡被捂死 精神障碍母亲被判刑4年半(图)

今年2月,南京浦口区永宁镇发生一起悲剧,一名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母亲用枕头捂死3岁的亲生儿子。令人扼腕的是,孩子的父亲在下班后才发现情况,但为时已晚。

亲生母亲为何要杀害幼子?近日,该案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中的一些细节得以浮出水面。法院认为被告人施红在案发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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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庭审过程中

父亲下班回家发现儿子已无呼吸脉搏

今年2月16日,住在浦口永宁的周洁(化名)早上7点半起床,然后坐地铁去上班。离开家的时候,3岁大的儿子慈慈(化名)正在睡觉,妻子施红正玩着手机。看似一切如常,令他万万没有想到,一场悲剧即将发生在这个家中。

下午4点半左右,周洁曾拨打过施红的手机,但一直没人接听。下午6点左右,周洁下班到家后想看看一天未见的儿子,可当他掀开被子,却惊讶的发现孩子脸色苍白,已没有了呼吸和脉搏。

妻子施红在一旁在哭,但面对丈夫焦急的询问,却始终不说话。

120接到求助后,立即赶来。但接到孩子时,医务人员发现孩子已经不动了,“口唇发紫,四肢冰冷,瞳孔散大,对光不反射,大动脉脉搏消失。”做了两遍心电图,都显示为一条直线。尽管如此,在将其送往浦口医院的途中,医务人员还是对孩子做了心肺复苏。

到达浦口医院后,儿科急诊医生发现孩子鼻孔旁有很多残渣,像是从鼻子里流出来的。继续抢救了50分钟后,医生正式宣布慈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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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的3岁男孩

检方指控母亲因孩子不肯午睡将其杀害

记者了解到,慈慈被确定死亡后,周洁报警,当晚8点半左右,民警在施红的暂住处将其抓获。

经法医鉴定并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慈慈符合口鼻遭捂压并继而出现胃内容物吸入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7月8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施红犯故意杀人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指控,被告人施红曾因患有精神类疾病就医治疗。2月16日15时许,因其子慈慈在住处玩闹不肯午睡,施红气急之下,用枕头长时间捂压慈慈口鼻,将慈慈杀害。

被鉴定患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施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记者了解到,对于检方的指控,被告人施红对起诉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施红存在严重的精神疾病,案发时,因丧失控制能力,对于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施红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施红在其夫周洁报警后,仍然停留在犯罪现场,直至公安机关到达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害人父亲周洁请求不追究被告人施红的责任,并且愿意今后承担起被告人监护人的责任,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施红早日回归社会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希望法庭对其判处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红患有精神类疾病。2016年、2017年曾在南京市脑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恶劣心境,医嘱为防自伤自杀、冲动伤人等意外。经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施红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性心境恶劣),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据记者了解,2017年11月,施红曾带着儿子“离家出走”,失联数天,当时周洁报警求助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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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施红(化名)

法院:案发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施红的刑事责任。施红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施红存在严重的精神疾病,案发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施红在案发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因其幼子不肯午睡,施红即用枕头较长时间捂压孩子头面部,致其窒息死亡,施红的行为反映出其追求剥夺慈慈生命的目的,且在事发后也未采取施救和送医等行为,故施红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认知并希望其发生。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施红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还认为,纵观本案,虽然施红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等减轻、从轻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故相关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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