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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偷渡境外当雇佣兵并将枪弹带回国,获刑二年

江苏“95后”男子谈杰多次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其不仅在缅甸做地方武装的雇佣兵,还将手枪和子弹带回国内。2020年8月6日晚,谈杰随身携带枪弹在一公共场合消费时,被人发现后报警,遂落网。

2020年12月30日,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判决谈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的枪支及枪弹,依法予以没收。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述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谈杰是江苏省句容市人,生于1995年10月7日,小学文化,无业。曾因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出境入境,于2019年8月被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罚款三千元,于2020年6月被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罚款四千元。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逮捕。

2020年11月18日,溧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谈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边)境罪,以简易程序向溧阳市法院提起公诉。溧阳市法院当日立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谈杰随身携带1把仿制的伯莱塔手枪和18发子弹进入本市XX镇XX路U吧内消费,U吧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情况遂即报警,谈杰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伯莱塔手枪属于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枪弹属于9MM手枪弹,均能正常发射。

谈杰供述称,
2020年8月6日上午他从句容到溧阳,当时带了一把手枪、两个弹夹和18发子弹,是藏在腰上随身携带的。当晚,他带枪弹到溧阳一个U吧里面去玩,“一个男销售不小心碰到我腰上的枪,我就直接向他炫耀说这是枪,后来这个销售就叫来了主管,主管过来说我身上这个东西在公共场合放他那边安全一点,等我离开的时候再交给我,我就同意了。我把枪和弹夹里的12发子弹给他,还有一个含有6发子弹的弹夹放在我身上没有拿出来。过一段时间,民警就过来将我传唤到派出所。”

涉案枪弹是谈杰从缅甸偷带回国的,谈杰落网后,主动交代了他还曾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谈杰在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南伞口岸附近便道,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入境时被公安机关边防巡逻警察抓获,并予以行政处罚。2020年3月6日左右,被告人谈杰在镇康县边境小道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出境,后于2020年5月24日采用同样手段非法入境时,被边防巡逻警察当场抓获。

谈杰供述称,“2015年5、6月份,我离开句容老家从云南南伞镇偷渡到缅甸,当时花了150元让别人带着我偷渡到缅甸老街。待到2015年10月份,就偷渡回国了,回句容待了几天,之后又偷渡去缅甸,一直待到过年之前又偷渡回国。到2016年3月初又和朋友一起偷渡去缅甸,过了几天又偷渡回国,之后在杭州做保安,一直到2017年8月份我又偷渡去了缅甸,在那边做地方武装的雇佣兵,一直到2018年8月份,我带着一把手枪和两个弹夹藏在一个朋友那里,之后偷渡回国,又到杭州做保安,到2020年我再次偷渡到缅甸去拿了枪支。”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谈杰因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出入境,分别于2019年8月3日、2020年6月7日,被临沧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三千元、四千元。

溧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谈杰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出入公共场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谈杰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2020年12月30日,溧阳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谈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的枪支及枪弹,依法予以没收,由原扣押机关执行。

天钧丨今日时事新闻–江苏男子偷渡境外当雇佣兵并将枪弹带回国,获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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