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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嫌疑人在判决前的羁押期可以是 无限长

在中国,嫌疑人在判决前的羁押期可以是 无限长

 

今天好几个人都转了一篇文章或图片,里面某个公众号信誓旦旦地研究了刑事诉讼法,然后得出结论:一个犯罪嫌疑人最长能在看守所关押157个月(13年1个月)。

看到这结论我就笑了,这作者肯定是外行。

这个统计,只是简单粗暴地把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定审限相加,具体硬伤就不一一批评了。

总之,法律不是这样用的。就像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不要以为看得懂法条就能灵活运用法律。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理论上说,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关押的时间是——无限长。

而且,还不止一种情形。

而且,都有实操可能。

1、未查明户籍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按这一条,只要嫌疑人拒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根本不存在“羁押期限”这种东西。所以在理由上,只要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侦查机关就可以事实查未查明、仍然在侦查为由,将嫌疑人无限期地关押下去。

在现实中,也不乏这一法条的实际运用。

有些自作聪明的嫌疑人被抓后一声不吭,拒不交代自己的身份信息,警察就凭这一条,批捕之后先把案件丢一边,也不提审,先忙其他案件去了,等有空了再说。真有嫌疑人因此被关了一年多才移送审查起诉。

另外,如弱智、聋哑人等难以沟通的群体实施犯罪后被抓,也往往会被以这一条为依据,拖上几个月,慢慢取证。

 

 

2、精神病鉴定

149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精神病鉴定很多人都很熟悉了,特别是在一些杀人案件中,辩方都是以嫌疑人在作案时有精神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试图逃避死刑。

在精神病鉴定中,通常是对“作案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有些时候,还需要作另外一种精神病鉴定——受审能力鉴定,以确定嫌疑人是否有足够清醒的意志来接受审判。

那么,首先,精神病鉴定并没有严格的鉴定时间限制,理论上说,可以因为各种意外而永远鉴定不出结果。

其次,精神病鉴定并不限次数,只要有人提出异议,比如被害人家属认为嫌疑人没有精神病,或者嫌疑人坚持认为自己有精神病,申请重新鉴定,那就可以无限次进行精神病鉴定。

以上两种情况只是理论,实操可能性不大。但是最后一种情况是可以实操的:嫌疑人经过精神病鉴定,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没有受审能力。这种情况下他需要受刑事处罚,但客观条件又不能进行审判,那就必须(隔一段时间)再次对他的受审能力进行鉴定,直到确定他具有受审能力、进行审判为止。

 

3、中止审理

206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只要案件中止审理,那嫌疑人自然也可以无限期关押下去。

这其中,(四)的“不能抗拒的原因”属于兜底条款,现实情况往往是因为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而长时间中止。

而(一)的“严重疾病”就可以说是个普遍现象了,只要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动弹不得,没法出庭,法院完全可以对案件中止审理,然后嫌疑人自然也要被无限期关押下去。

比如很多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因肾衰竭而需要终身透析,或者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把自己撞成了植物人,都无法进行审判,就只能关押在特殊的羁押场所,然后大家都盼着他早点死好把案件结了。

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正是考虑到这个bug,在缺席审判程序中才增加了“因重大疾病中止审理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57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凭这一些,某些特殊的案件,比如黑社会犯罪,一定级别的官员犯罪,政治敏感案件等等的嫌疑人,都可以无限期关押。

 

5、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208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43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请注意,这两条规定中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即可以无限次报请,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当然也无限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办理的二审案件,也是没有审限的,被告人(上诉人)同样是无限期羁押。

 

6、时代的眼泪

以上只是随便想到的几种情况,只要认真研究,刑事诉讼法里藏着的技巧还有很多。

也不要说法律规定多残酷,如果再往前几年,过去还有更多的可以无限期合法羁押的依据。

比如无限发回重审。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加了发回重审不得超过两次的硬性规定,在此之前,可以无限发回重审,被告人当然也要一直被关下去。笔者亲眼见过发回重审最多的是4次,其实第五次二审法院还想发回,只是时间已经到2013年了。

再比如学习班,不过这已经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范围,不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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