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霸凌致死事件,17岁的你们何其残忍

上一次流感大流行时,我们在中国被隔离(图)

最近中国报报道了一篇网络新闻感触颇深,讲述马来西亚新转学男生小骏因长期遭受2名同学霸凌不堪受辱跳楼身亡。小骏的父母对于孩子受到的屈辱没有好好开导后悔不已,表示没有想到孩子这两个月会承受这么大的压力,导致小骏直接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马来西亚霸凌致死事件,17岁的你们何其残忍

据小骏的父母回忆小骏转学之前是个开朗,懂事的孩子,从不对父母抱怨总是帮助父母减轻负担,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事发之前儿子变得有一些沉默内向,父母多次询问都没有结果,父母选择尊重孩子的隐私,但是没有想到父母觉得做得非常正确的事反倒害了孩子。

为何校园霸凌屡禁不止,我们为17岁的死者惋惜的同时也痛恨校园暴力带给受害者家庭和社会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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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我们了解小骏在学校里遭遇到了什么,才让他决定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两名施暴者多次用水故意泼洒、故意拉椅子让他跌倒、在书包淋辣椒酱等。只因为小骏拒绝参加他们的暴力团体。


其次
学校在事件中承担了什么角色。学校选择对校园内的暴力事件视而不见,校园暴力团体在这个学校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了,并且这种团体不止一个,各团体之间还存在拉拢新同学的竞争关系,小骏的事件就是因两个团体争夺新同学参加导致的。学校明知有暴力团体的存在,却并不制止,明显学校存在着管教不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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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
就是家长未及时开导,其实小骏的父母已经发现小骏有异常行为,但是为了保护孩子的自尊心和隐私权父母并没有做任何措施,这种行为小编认为并不提倡,我们发现问题应想办法让孩子打开心扉,并在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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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就是如果此事件发生在中国,这两个施暴的孩子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欺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行为的主观要件实际表现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事实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实施欺凌行为,都可以归咎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这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要求。如果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欺凌行为,由行为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学校如果存在过错,当然也要承担责任。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的过失,当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使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欺凌造成损害,学校应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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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来源于中国报

小骏已经不在了,两个学生跪在了小骏的灵柩前,已经用行动忏悔了自己的行为,学校对自己管理不严的行为向家长表示了歉意,但是小骏的父母并没有选择原谅,他们称还要看两个学生和学校是否真的能改正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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