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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在街上拦下女子强奸,下体被对方咬伤

被告人张新(曾用名张友玲),男,1985 年 ** 月 **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霍山县 ** 镇 ** 村 **
组。2004 年 8 月 3 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 年
10 月 9 日刑满释放。2020 年 5 月 3 日因涉嫌强奸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5 月 6
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5 月 14 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新涉嫌强奸罪,于 2020 年 6 月 1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5 月 3 日 0 时许,被告人张新酒后在本区环城路 555
号玩酷广场一出口处,将被害人周某乙拦下,以扇耳光、拖拽头发、言语威胁等方式,将周某乙挟持至上址停车场一过道处,强行与周某乙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指抠周某乙阴道致出血、强迫周某乙为其口交,周某乙趁口交之际咬伤张新阴茎,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张新抢走周某乙华为手机
1 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 2,303
元;被害人周某乙鼻出血、上唇口腔粘膜破损,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新阴茎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 年 5 月 3 日 6 时许,被告人张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新实施强奸、抢劫的事实

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吉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周某甲、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指认、《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及医院检验材料、《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手机购买凭证、《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等证实,被告人张新在本区环城路
555 号玩酷广场处,以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周某乙,并抢走周某乙手机 1 部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新到案等情况及其他量刑情节

《案发抓案经过》及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张新的到案、自然身份及前科情况。

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新对基本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被告人张新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新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天钧丨今日时事新闻–男子酒后在街上拦下女子强奸,下体被对方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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