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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警察强奸案愤慨,难道仅仅因为判的轻么?

昨天的朋友圈被一则刑事案件占领:安徽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的33岁民警张云龙,在办案时,多次强奸一名被询问女性,最终获刑4年半。

公众在对这名警界败类予以谴责的同时,也纷纷对刑期提出质疑,认为处罚有点轻。

其实,公众之所以对刑期质疑,还是因为这个警界败类太可恶了,其恶劣作为简直让人不能容忍。

1、酒后办案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33岁民警张云龙喝了七八两酒后,来到当地伯爵假日酒店,“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工作时间不饮酒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职业共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三条明确: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个警界败类何以敢公然违法?

如果真是办案,他的同事、他的领导怎么不制止他?

2非正常工作时间办案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33岁民警张云龙喝了七八两酒后,来到当地伯爵假日酒店,“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这真是个劳动模范,酒后都不忘记工作。但凌晨1时办的什么案,又不是杀人放火等暴力、突发、紧急案件,是不是必须要凌晨办理?而且从凌晨1时至7时,两名辅警也积极协助。

如果不是发生了强奸案,这应该是评为劳动模范、工作积极分子的节奏。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文件未禁止夜间审讯或询问,亦未具体规定认定疲劳审讯的时长标准,是否属于疲劳审讯应当依据审讯的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标准加以判断。

我国最高法院2013年《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当然,这样说一定有人会较真:

凌晨一点审讯怎么了,他都敢凌晨杀人了,怎么不同情jc呢?你们真是玻璃心还跟罪犯共情。

通宵审讯怎么了?他都敢犯罪了,怎么不觉得jc辛苦?休息?怎么白天不睡,非得晚上睡?

但这个案件可能还真不用凌晨加班,详情后面说。

3、非法搜查

这个警界败类凌晨来到当地伯爵假日酒店,“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他指示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了2301房间。房间里,一名女子李秀秀正和两名朋友在吃饭、喝酒、聊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根据该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时,因情况紧急,可以不另用搜查证,除此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酒店算不算住宅

涉及到非法搜查问题,就不能不考虑酒店与住宅的性质,到底有没有差别。这在许多地方已经不是问题,但在我国,就是个大问题。

对国人来说,警察有权对旅馆业等特行进行例行检查。

我个人出差机会不算少,或许是因为运气好,印象中也只是在20年前才经历过警察半夜三更查房,当然没有被发现问题,不过被这么一打扰,这觉可能就再也睡不下去了。

在台湾,在一家旅馆的门后,发现了这则《旅客住宿须知》。

这是遇警察临检时注意事项:

(1)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1474号判例及法务部八十三年八月二日法八十三检字第16531号函释,均已认定住宿旅馆之房间,有其监督权,如已经特定人依规定登记住宿,即系供旅客起居之场所,即不失为住宅性质……依上判例及解释函,可认定旅馆房间如经特定人依规定登记住宿后,即非公共场所,警察绝不可随意进入临检

(2)贵客已依规定据实全部登记身份资料于柜台,警察若敲门欲临检,请务必请其出示身份证明详加记录,并请其出示搜查票,无搜索票,如仍强行进入可拒绝及依法提出告诉

注:对于着制服警察若拒绝说明单位、姓名,可记录其臂章号码,以便宜查明其身份。

(3)刑法第306条: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近围绕之土地,或船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4)刑法第307条: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体、住宅、建筑物、舟车或航空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须告诉乃论)。

(5)警察勤务规范第157条之一般旅馆之临检,以查旅馆不查旅客,间接查不直接查,力求避免惊扰旅客为原则。检查旅馆房间时,应会同旅馆人员行之,至每间客房,必先扣门,并不可随意掀启床帐被褥,如有必要检查旅客行李,应由其本人开启取出受检,倘非认为重大罪嫌,不可轻易搜查旅客身体。

这哪里是在宣示警察的查房权力,分明是在告诉旅客怎么样对付前来查房的警察,这就是台湾。

5这名受害女子到底犯了什么罪

按二审判决书中被告人张云龙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10月16日晚,其在饮酒七八两后,为查办一起组织卖淫案,带领协警童某、邹某前往庐阳区伯爵假日酒店,查找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李某,后获悉李某居住在该酒店2301房间,遂通过刷卡方式于凌晨1时左右进入房间,并现场对该房间内的李某1、李某2、杨某三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并现场对李某1进行单独询问。

在其上诉理由中,亦有:

即便李某有容留卖淫的前科,亦不能导致李某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从上述信息看,受害女子犯的是花案,组织、容留卖淫,或许自身也是失足妇女

这也正是这个败类敢明目张胆施暴的原因。

6一人办案

法院判决认定: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1在合肥市庐阳区伯爵假日酒店(双岗店)2301房间内与朋友李某2、杨某一起吃饭。被告人张云龙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指示该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2301房间对李某1、李某2、杨某三人现场询问。后,被告人张云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治安案件都需要2人执法,何况刑事案件?

但在这个警界败类面前,他就敢自己执法,真是胆肥啊!

7强迫嫌疑人跪着

证人邹某(双岗派出所辅警)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张云龙带领其去伯爵假日酒店调查李某1的相关情况和经过。期间其两次进去房间看见李某1疑似跪在地上接受调查

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左右,其和朋友杨某、李某2三人在合肥市庐阳区伯爵假日酒店2301房间吃饭、喝酒、聊天。期间,张云龙通过刷卡方式突然进入2301房间,以警察办案为由,现场对其等三人进行盘问,随即张云龙呼叫童某、邹某进入房间协助,张云龙对其进行单独审讯、罚跪。张云龙当时嘴里全是酒气,大声呼气,不停抽烟。

证人杨某(李某1朋友)证言证实:那个警察讲他要单独审讯,让两个同事把其和李某2带到门口走廊上,接着房间门就被关上了。其等人在走廊待有半小时,后其要进入房间上厕所,见那个警察坐在凳子上,李某1跪在他面前。

这个警察只是厉害,谁给他的罚跪权力?当然,他都敢强奸人家,这也就忽略不计了。

8侵犯通讯自由和秘密,随意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

证人杨某(李某1朋友)证言证实:其等三人在2301房间吃饭时,有一个男的刷卡进入房间,说是警察,把手机和身份证都拿出来,之后开始翻看李某1手机,接着问李某1几个问题,过程中还打电话叫来两个同事,第二个人从包里拿出一副手铐,把她和李某2铐在一起。

9强奸手段恶劣

按被害人的陈述,张云龙总共强奸其四次,其中第一次为口交。

有个情节挺花的:他射精之后躺在床上,让女方给他擦XX,并把擦的抽纸藏到了裤子口袋

谁说这个警察不懂法?

2019年,一名赞比亚酒店女清洁工“盗窃”了一名富翁房客使用过的避孕套,经手动受精后成功怀孕,而且生下了一名男孩。

2015年3月上旬,简曾在拉斯维加斯大酒店做清洁工。有一次,她在打扫房间时,在垃圾桶里发现了一个刚刚使用过的避孕套,她从酒店登记处得知,入住该房间的是一名年轻的富豪。于是她在这个刚用过的避孕套上提取了精液,然后将其手动注入自己的体内。

一年后,简顺利产下了一名男婴。男孩三岁的时候,简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翁支付200万美元抚养费。

经鉴定之后,这名男孩的确是富翁的“亲生子”。富翁当时急于“私了”此事,就同意了支付这笔费用,拿到巨款之后,简便从拉斯维加斯大酒店辞职,并用这笔钱投资开了几家公司。

或许这个败类是受这则新闻启发,注意把证据销毁吧?

10竟反口说是女方主动色诱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云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供述其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性关系,但称李某1系自愿行为:其单独对李某1实施询问期间,李某1故意对其实施引诱和挑逗,因其酒后一时冲动,遂与李某1发生了性关系。至凌晨5时多,二人先后发生了两次性行为。整个过程中李某1均没有反抗行为,在二人发生性关系时,李某1虽有轻微抓伤张云龙背部行为,应该是李某1兴奋所致

真是无耻之极。

二审判决认定:

案发当时被告人张云龙以公安民警办案的公务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审查盘问,并单独审讯,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面对被告人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如对被害人罚跪,对其他相关人员随意动用刑具(手铐),加之被害人有犯容留卖淫罪的前科。此种情形下,导致被害人被性侵时不敢反抗或反抗程某不够激烈亦属正常。

11报警不顺

证人胡某(合肥市公安局保安)证言,证实:10月17日上午8点多,其在值班,一个皮肤黑黑的男子情绪激动说要报警,并要求见市局领导,报警人一行当时有四人,两男两女,一个瘦瘦的女的情绪很激动,大喊大叫,后市局督查支队王警官询问打投诉电话人情况。

情况说明证实:合肥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民警王朝松出具10月17日上午8点30分许接待女举报人情况。举报人情绪不稳定、表达不清楚,后其回复到附近派出所、刑警队报案,女举报人突然失控,大喊大叫离开

判决书认定:从派出所离开后,被害人李某1告知李某2其被强奸,李某2遂陪同李某1等人于8时许至合肥市公安局投诉,并于9时许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

我算了一下,从合肥市公安局到合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具体地址不详,我只是网络搜索)是14公里。

1988年出生的张云龙,2012年被录用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警察,应该也是大学毕业,而且有了7年工作经历,他怎么就敢这样公然违法施暴,难道说他就是这么一次犯罪行为就偶尔案发了么?

或许这些问题更值得深思,对这个案件,公众除了对警察中的败类强奸的愤恨,更多或许还是对警方办案程序的不规范,因为如果不从根本上纠正,人人都可能遇到张云龙式警察。

天钧丨今日时事新闻–公众对警察强奸案愤慨,难道仅仅因为判的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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