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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催!90后妈妈人房两空!因为少了这一操作…(组图)

“白纸黑字的房子赠与协议就不管用了?”3月26日,在骆驼司法所里,90后年轻妈妈小陈忍不住掉下眼泪。

两年的婚姻,因为一时大意,小陈竟然落得人财两空。

微信上“摇来”的老公有些“花”

家住骆驼的小陈原本在杭州打工,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认识了来杭州旅游的老公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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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迅速坠入爱河,谈婚论嫁。

结婚前,小李在宁波已经全款购置了一套150多平的商品房,市值300多万。

“小李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不牢靠。我们双方家长都帮助你们点,你们再买套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吧。”小陈的父母这样和女儿建议,小陈却拒绝了。

她对自己和小李的感情很有信心,再买套房子,会给小李和他的父母增加压力。她也压根没想过,要在小李原来那套房子加名字之类的事。

认识不到半年,两个人就结婚了,小陈也随小李来到了镇海生活,很快发现怀孕了。

到这里,本是网恋的佳话。

可是,怀孕不久,小陈就发现老公有些“花”。小李开始夜不归宿,并且和别的女人暧昧不清。

丈夫写下协议送一套房

这自然让小陈伤透了心。小陈提出两点:打掉孩子、离婚。

男方家人开始轮番劝说,小李也拿出了十二分的诚意认了错。

为了挽回感情,小李写下了一份情真意挚的保证书,保证以后忠于家庭,再不生花花肠子。为表示诚意,还写下一份书面协议,将原本自己名下那套300多万的房子赠与小陈,说是让小陈可以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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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终于原谅了对方,决定再给他一次机会。

经过了这场风波,小李在家中的表现如脱胎换骨。

女儿平安出生,丈夫浪子回头,小陈又因为一纸房子赠与协议充满了安全感。

一家人的生活渐渐回归正常。

可是,这样幸福生活只持续了不到一年,小陈发现丈夫猫改不了吃腥,又开始夜不归宿,并且愈演愈烈。

白纸黑字的协议管用吗

小陈几次跟老公交涉,却反过来被对方指责“你自己喜欢上网聊天,说不定已精神出轨了。”

心寒的是,此前站在自己一方的公公婆婆也冷眼相待,反而责怪媳妇没本事,管不住老公。

小陈气不打一处来,再次提出了离婚,并拿出了那份房子赠与协议。

谁知道,老公竟说:“光有书面协议,法律上不承认房子的赠与事实。”为了争房产,男方还特地请来了律师。

走投无路之下,小陈来到了骆驼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事情原委后,告诉小陈:“如果房子未办理公证及过户,即使有书面协议,对方如果后悔了,还是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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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的房子赠与协议就不管用了?”小陈顿时就傻眼了,忍不住掉下了眼泪。

说法:

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工作人员介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通常,双方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后后悔了,能否撤销呢?

工作人员分析,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

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等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工作人员结合平时的工作实践,特别提醒市民注意两件事:

1、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2、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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